太陽成城集團tyc234cc行政調解工作制度
作者:太陽成城集團tyc234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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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1-02 15:55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及時化解商務行政領域矛盾和糾紛,充分發揮行政調解作用,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內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與以商務局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行政復議糾紛;
2、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調解的與商務工作相關的行政糾紛。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調解的原則。行政調解要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在法律框架內開展調解工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背離國家法律、政策,無原則地調和,片面追求調解率。
2、堅持自愿調解的原則。在調解工作中,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
3、堅持中立原則。調解人員在調解中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即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說服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相互理解。
4、堅持積極主動原則。加強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對矛盾糾紛早發現、早調解,確保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
5、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三、調解工作人員職責
1、負責告知矛盾糾紛當事人申請行政調解的權利;
2、負責當事人申請接待,案件登記;
3、協調安排行政調解案件的、安排調解時間、地點,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
4、負責調解文書的制作、送達、案卷歸檔和管理。
四、調解工作人員行為規范
1、不得拒絕接受糾紛當事人的合理調解請求;
2、不得以冷漠推諉的態度對待當事人;
3、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和商業秘密;
5、不得侮辱、壓制、打擊報復當事人;
6、不得吃請受禮、索賄受賄。
五、工作程序
1、申請和受理。行政調解工作人員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要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審查,凡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受理,局相關科室要積極配合行政調解辦公室進行調解。不予受理的,要向當事人說明情況。
當事人要填寫《行政調解申請表》,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的事由、本人的要求等,當事人不能書寫的,由接待人員按當事人口述內容填寫,并向當事人宣讀確認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字或按手印。
2、調查。行政調解工作人員根據雙方爭議進行必要的調查,內容包括糾紛的起因、過程、爭議焦點等,時間不超過7天。
3、調解。行政調解工作人員擬定調解方案,包括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并由調解辦公室通知有關當事人。調解員主持調解,聽取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做好調解筆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沖突。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它組織和人員調查。當事人一方未按規定時間參加調解的,視為其不同意調解,按自行撤銷調解處理。
4、達成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調解員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協議書由有關當事人簽名,調解員署名確認,加蓋本局印章,送達有關當事人后,行政調解書生效。當事人拒絕接收行政調解協議書的,視為調解不成。對調解不成的行政糾紛,由調解員宣告行政調解結束,并告知有關當事人根據爭議性質,按法定程序分別向信訪、仲裁、復議機關和法院申請處理。
5、履行。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協議,按照時限要求履行。
六、法律責任
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在行政調解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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