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餐飲場所使用燃氣基本安全要求
棗莊市餐飲場所使用燃氣基本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氣責任制、用氣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制定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制度、方案與燃氣設施操作人員名單一并在燃氣使用場所公示上墻。
(二)定期組織操作人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應急處置常識,熟悉燃氣設施和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關安全規定和應急處置流程。
(三)指定專人負責燃氣設備的日常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確保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當發現燃氣泄漏時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燃氣供應企業和有關部門報告。
(四)選擇持有合法有效《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供應單位供應燃氣,并與燃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后留存購氣憑證。
(五)主動接受燃氣供應企業的入戶安檢和安全用氣宣傳指導,對燃氣供應企業安檢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落實整改。
(六)餐飲場所燃氣管路的設計、施工及燃氣用具的安裝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安裝需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氣瓶存放要求
(一)餐飲場所存放液化石油氣總量超過100千克(折8瓶13千克的鋼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小于420千克時,鋼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專用房間應符合《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GB51142)規定;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設置在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單層建筑。存放氣瓶的房間嚴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液化石油氣氣瓶間不得設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間和通風不良場所;房間高度不低于2.2米;房間內無暖氣溝、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
(三)餐飲場所設置的液化石油氣氣瓶間應具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至少配備2具8kg干粉滅火器;房間內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四)液化石油氣氣瓶間的其他具體設置要求應符合《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GB5114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
(五)液化石油氣使用和備用氣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
三、用氣場所要求
(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氣供氣方式的,用氣場所的燃氣調壓、計量、管道、閥門等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
(二)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探測和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并記錄,可燃氣體濃度探測裝置應定期送檢標定,確保處于靈敏有效狀態,并按標準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用氣場所放置的鋼瓶必須采用單瓶形式與燃燒器具連接,與燃燒器具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0.5米。
(四)用氣場所須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并設置滿足通風需求的機械送排風裝置,燃具上方應設置有效排除燃燒煙氣設施。
(五)用餐場所嚴禁放置液化石油氣鋼瓶。
四、燃氣設備設施要求
(一)燃氣器具、鋼瓶、連接管及其他附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產品質量要求和產品技術要求,嚴禁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燃氣器具應具有熄火保護裝置,送風良好,保證燃燒充分。
(二)使用燃氣前后必須檢查燃氣器具是否完好、燃氣開關是否可靠,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具有相應資質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報修或者更換。
(三)氣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內,檢測標牌內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禁止違規使用50公斤及以上液化石油氣鋼瓶作為烹飪熱源。
(四)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或發現有問題時應當立即更換并記錄。
(五)供應多臺燃氣灶具,應采用鋼管敷設主管道;燃氣主管道與多臺燃氣灶具連接時,應當使用雙頭螺紋連接的不銹鋼波紋管,不銹鋼波紋管的長度不得超過2米,且中間沒有接口。
(六)單個鋼瓶與單臺燃氣灶具連接宜使用雙頭螺紋連接的不銹鋼波紋管;當使用耐油橡膠軟管時,連接兩端應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2.0米之內,且中間沒有接口;嚴
禁在軟管上開設三通分流;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到期或發現有老化、龜裂、腐蝕等現象時應及時更換,并建立更換記錄。
五、用氣操作要求
(一)認真做好點火前和用氣后檢查
每次點火前要先檢查有無燃氣泄漏,使用時保持空氣流通,不得離人,用完后關好燃氣總閥;每天營業結束前要指定專人檢查總閥門和灶具開關是否關閉,做到人走氣斷,嚴禁在無人的情況下用氣。
(二)嚴格遵守以下禁止性規定
1.禁止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禁止在高層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間使用液化石油氣;禁止在同一室內同時使用含燃氣在內的兩種以上燃料。
2.禁止將安裝有燃氣設施的場所改為臥室、浴室或者其他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場所。
3.禁止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禁止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管道設施等燃氣設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4.禁止使用燃氣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5.禁止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6.禁止加熱、摔砸、倒置、曝曬燃氣鋼瓶;禁止私自排放鋼瓶內燃氣、殘液或者利用鋼瓶互相倒灌。
7.禁止盜用燃氣;禁止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三)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1.日常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氣瓶、管道及燃氣器具是否漏氣,減壓閥、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氣使用場所是否保持通風良好。
(3)液化氣鋼瓶擺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在有效檢測周期內。
(4)燃氣管道及灶具連接管是否完好,連接是否穩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規范配置齊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暢通;安全警示標志是否醒目。
(6)未使用燃氣時總閥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
2.定期檢查、試驗可燃氣體報警器是否完好有效,并記錄。
(四)正確處置燃氣泄漏和著火
1.發現燃氣泄漏(聞到味道)時嚴禁點火,嚴禁開、關任何電器,嚴禁打手機,立即關閉總閥,打開窗戶,疏散人員,到室外安全處報警。
2.使用管道燃氣發生著火時,應立即關閉總閥,并進行火情控制。氣瓶著火時要用滅火器、滅火毯或濕的衣物等捂蓋,滅火后迅速關閉角閥。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餐飲場所使用燃氣的安全要求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號)和《關于加強超大城市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
魯公網安備 37040002000040號